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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履职细则

创建时间:2020-10-24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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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6年2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五条在 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办公厅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国家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港澳地区的委员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的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全国政协副主席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完善省级政协主席为所在地全国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全国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与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座谈。全国政协定期向京外委员和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委员对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等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和常务委员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或做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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